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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2024年6月 【梅花評論】台灣應務實面對福建「兩岸融合」的挑戰與機遇 ( 資料來源:梅花新聞網 2024/06/11 )

https://www.i-meihua.com/Article/Detail/8692

在大陸擔任仲裁員應去罪化

在閩台邁開步伐加速交流同時,台灣政府亦應在符合民情與實務的前提下,明確法律規範的空間與解釋,並明確宣導人民注意兩岸相關法規,避免人民不慎觸法。

若有應修法以符合時空環境變遷之需,則應主動提出,以因應兩岸關係發展下所衍生的各類情境;更應去除意識形態,在高舉「防止統戰」與「保護國安」名義而限縮兩岸民生交流、人民權益時,亦應審思其比例原則與對人民生活便利之合理性。

基於此等考量,舉例如下:

一,台灣專業人士於大陸擔任仲裁調解員、陪審員與司法輔助員等法治工作,對於在陸台商法律權益行使,可多一層保障,立意甚佳。
2022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表明已聘84名台灣人民擔任調解員,按照台灣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33條第二項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不得擔任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之職務、成員;目前台胞擔任大陸調解員尚不符合擔任「職務」要件,故並無觸犯台灣法律之虞。
但是,在可預見未來,台胞因兩岸交流與發展進程,在個人工作與企業業務合作上,將有愈多機會與大陸各層面,包括黨政軍背景相關企業建立業務與合作關係時,是否會不慎逾越台灣法律紅線?如何釐清與界定才可避免百姓有違反台灣法律之虞,此點應更加明確。

陸委會禁代辦福馬同城卡

二、以2024年3月份,連江縣政府受福州請託協辦內含預儲300元人民幣的「福馬同城通卡」為例,該案經連江縣上報陸委會後,認按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第33條第一項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,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,「不得」與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、具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、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(構)、團體為任何形式之「合作行為」,因此,若受託代辦可能有觸法之虞。
據5月10日的《聯合報》報導,連江縣議員表示,連江戶籍人口1萬多人,長住人口6千多人,有3千多人申請「福馬同城通」,扣掉長者、幼童及公務員,幾乎是所有居民都申請,因為馬祖民眾到大陸比去台灣還方便。
連江縣交通旅遊局長劉性謙表示,3月6日至4月23日,有近3千馬祖民眾表達要申辦,縣府統計人數給陸方製卡準備,因陸委會表示有違法疑慮,縣府就停止且未將國人個資送交大陸。
故此,基於馬祖當地地緣性與便利性,政府政策是否應更貼近民生需求,以民為本?否則小小兩個台灣所屬外島,實際上早已深具與對岸生活交流基礎,在民生便利與實務交流基礎下,我方應對自身制度優越性有信心。
相較於台灣,面積大256倍、人口65倍、擁有56個民族,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與14個陸界鄰邦的中國大陸,是如何處理此類情況?
台灣若以民為本,避免以不成比例原則的國安資安理由加以禁止,在台灣的民主、自由人權與法治等制度自信展現下,試點開放,福國便民應為可行,而連江縣民眾已表示其意願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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